裁判文书详情

赵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兰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杨**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担任记录。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兰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兰xx。被告自结婚以来一直没有尽到做丈夫与父亲的责任,一切生活开支都不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与被告兰xx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1月24日在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兰xx。双方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也未及时沟通交流,以致感情转淡。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日购买位于岳阳市南湖**社区龙腾华府C栋805的房屋一套(总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35379),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房屋总价248991元,首付款75991元,余款173000元向交通银**岳阳分行申请10年按揭贷款,现仍在还贷中。在庭审中,原告陈述为房屋装修向亲戚朋友借款150000元,平时生活开支对外借款32000元,被告认可装修借款100000元,陈述称自己做生意还负有外债。对于被告的外债,原告称不知情亦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信息、兰xx的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交付收据、房屋所有权基本信息、他项权利信息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x与被告兰xx经人介绍相识后,婚前相处时间较长,互相了解应属充分,感情基础较牢。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处理家庭经济问题的分歧,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在处理家庭经济及夫妻矛盾的问题上采用心平气和的方式,多商量多沟通,同时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家庭矛盾应可得到化解。被告在庭审中再三表示不同意离婚,亦承诺会好好赚钱养家,体现了被告对婚姻的珍惜与反思。婚生子兰xx尚未成年,更需要家庭的细心呵护。综上,依法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赵x与被告兰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