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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树*与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盘树清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上诉案卷,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盘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霆,被上诉人薛**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对于薛**出借的38.15万元款项来源和构成问题,薛**与盘树清之间35万元铝合金信息补偿费问题,以及两者是否有关联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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