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中国太平洋**沙市岳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谢*与涟**山煤矿、廖**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乡**有限公司与长沙**限公司、叶*清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乡**有限公司与长沙**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湘潭国安**有限公司与刘**、蔡**、天安财产**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钟**、中国人民财**市瓯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长沙**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设**湖南省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胡*、长沙众**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