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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