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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芙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湖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长中民监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遗漏必要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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