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沅江**管理局、长城国**限公司因徐**诉沅江**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沅江**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吴**,上诉人长城国**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被上诉人徐**、原审第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