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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任公司与易**、湖南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任公司诉被告易新*、湖南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2829号缴纳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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