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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425号上诉人郑**、吴**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吴**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郑**、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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