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吴**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郑**、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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