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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