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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向徐**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因上诉人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援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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