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与被告吉首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小*以其与被告吉首市**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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