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易**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再驰、刘*,被上诉人岳阳**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