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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天池与岳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易**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再驰、刘*,被上诉人岳阳**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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