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首福**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中波转播台、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司与被执行人刘**、州中波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司与州中波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州**协议将搬迁户的原房产权证及拆迁协议收集提交并协助福**司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支付了福**司违约金130万元。福**司同意全案执行终结,不再就判决中未履行部分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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