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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铁卜村民小组诉浏阳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铁卜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第三人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芦树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撤销长浏林证字(2006)第4306270784号《林权证》NO.1”杨树塘”山场的登记,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铁卜村民小组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铁卜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第三人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芦树村民小组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铁卜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铁卜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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