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郴州市北**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欧*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郴州市北**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3.75元,减半收取946.88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奥**限公司与李**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1294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陈**、陈**、陈**、陈**、陈*与何**、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交**长沙潇湘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潇湘支行)合同纠纷一案
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铁卜村民小组诉浏阳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被告人刘某某窝藏、转移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株石法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曾**、曾**、谭秀桃与被告罗**、中华联**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