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某某与黄某某、郴州市北**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郴州市北**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欧*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郴州市北**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3.75元,减半收取946.88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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