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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如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被告黄**及委托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原、被告2008年相识后恋爱,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脾气古怪、性格暴躁,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最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在小孩出生刚满40天时就以打工名义离家出走,未尽做母亲和妻子的义务。现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孩杨**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黄**答辩要点:原告所诉不实。原告与被告是同村的小学同学。2008年在原告的追求下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曾分开过一段时间,但2012年起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充分了解后于2013年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共同生育了小孩。为了赚钱养家,原、被告均外出打工赚钱,并非感情不和分居。2014年,原告与他人有婚外情,对被告和女儿不管不顾,但被告对原告有着深厚的感情,也深知父母离婚对孩子心灵的创伤,只因双方长期各自在外打工,不能长期相守,互相关心照顾,造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被告愿以最大诚意挽回婚姻,希望原告审慎处理婚姻关系,撤回离婚诉讼,夫妻共创美好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小学同学,2008年起恋爱。之后曾分开过一段时间,2012年双方重新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4日原、被告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浏阳市内打工,从事厨师工作,被告怀孕在家。因原告回家次数少、未寄钱给被告用于生活开支,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杨**。小孩子出生后40多天时,被告亦外出浏阳市、深圳市等多地打工,小孩则由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被告间或各自回家看望小孩。2014年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一事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5年11月25日原告向**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称原告有外遇,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村小学同学,自幼相识,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小孩,应认定两人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只是由于原告对被告关心、体贴、照顾不够,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近年来原、被告均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导致矛盾加深,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原告诉称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只要今后原告多体贴、关心被告,被告多信任原告,双方多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支持关怀,以搞好家庭经济建设、抚养好小孩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杨**要求与黄**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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