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钢诉被告湖南蓝**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钢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钢撤回对被告湖南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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