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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与被告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被告苗**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美诉称,1999年8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苗任*。2005年1月20日,双方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2007年3月26日,婚生一女任欣。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近三年来,由于被告猜疑心重,认为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双方生育的女儿,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三、婚后共同财产轿车一辆,折价后原、被告平分。

被告辩称

被告苗彦杰辨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苗任*。2005年1月20日,双方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2007年3月20日,婚生一女任*。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福特轿车一辆(价值13.5万元)。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儿。在补办结婚证后,又共同生育一女儿。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即使在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隔阂,也应该相互帮助、理解和沟通,努力建立一个幸福、美满、和睦的家庭。现两个女儿年龄均尚幼,如果原、被告离婚,势必会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与伤害。如果双方今后能加强沟通与交流,本着互相沟通,互相谅解的态度珍惜双方辛苦建立起来的家庭,各自多作自我批评,相信双方一定能和好如初。原告任*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任*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分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与被告房相娟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任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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