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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上诉人金*下达了《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4949元,上诉人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于2015年10月29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金*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履行诉讼费的缓、减、免的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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