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刘**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刘*于2016年3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刘**、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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