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怀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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