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湘潭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湘潭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原告张**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张**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起诉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视其自动撤诉。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