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周*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