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周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佘**、汤**与被告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盐**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