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龙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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