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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