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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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