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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嘉禾**造厂、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嘉禾县金富铸造厂、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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