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嘉禾县金富铸造厂、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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