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洪诉被告赵*、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2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金刚、李**、刘**、金**、金**、金慧媚与长沙帆**限公司、列**、陈*高、吴**、曹**、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谭*、湖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颜*、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德盛唐四月天房**限公司与湖南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被告代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严**、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谢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苏*其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