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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洪诉被告赵*、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2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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