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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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