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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李**、刘**、金**、金**、金慧媚与长沙帆**限公司、列**、陈*高、吴**、曹**、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刚、金*(金*于2015年6月5日死亡,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李**、刘**、金**、金**、金**)与被申请人长沙帆**限公司、列**、陈*高、吴**、曹**、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刚、金*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未在缓交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4623号民事裁定,按金刚、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刚、李**、刘**、金**、金**、金**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长中民监字第0046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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