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沙县分公司(原长沙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0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以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沙县分公司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