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望城区白箬铺镇金峙村飞跃村民小组、长沙市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凯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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