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东县**限公司诉被告郭**、钟**、郭**、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东县**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东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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