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宏古酒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泸**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宏古酒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宏古酒类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宏古酒类商行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宏古酒类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泸州**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