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显怀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显怀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显怀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