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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与被告黎*、黎**、黎*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黎*、黎**、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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