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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友明诉马**、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与被告马**、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的委托代理人艾**、被告马**、杨*及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海**诉称,2015年11月6日,被告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8888元,给被告儿子杨军付购房首付款。2015年11月30日在大**法院法官胡**办公室,当法官面被告委托原告代其收款,被告欺骗原告,用杨能高欠被告马**的债权10万元欠条和11.6万元利息承诺书原件,对换了被告马**欠原告海**88888元的欠条原件,现原告多次帮被告催讨,至今没有收到被告的债权,故被告还应该偿还原告的借款88888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借款未果,原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8888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杨*辩称,两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海**借款88888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原告海**与被告马**、杨*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房屋总价为528000元。原告承诺给被告杨*办理房屋按揭手续,但是需要杨*的账上有88888元存款,因杨*没有钱,原告答应给杨*去借,只要杨*将银行卡交给原告即可,杨*将银行卡(卡*为6288)交给原告。2015年11月6日,原告从其朋友何关心的账号(6238)转账88888元到被告杨*的卡上,当天又将88888元从被告杨*的银行卡上转入到张**的账上(6227002960400252389)。当天,原告隐瞒了88888元已不在杨*卡上的事实,要求被告马**出具了一份88888元的借据给原告。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本院调解,调解结束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将88888元的借条原件交给被告马**,马**当场将借条撕毁。原告持借据复印件等证据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88888元借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书、借据复印件、银行转账单、本院调解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因银行转账单上体现的是何关心转账给被告杨*,杨*又转账给张**,与原告并无关系。原告取得借据是在隐瞒借款已不在杨*卡上的情况下,且其委托代理人又将借据原件退还给被告马**,综上情况可以说明原告借款88888元给被告马**、杨*的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海**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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