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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坤**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坤**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润建筑公司)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长沙正**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强劳务公司)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就坤润建筑公司与郑**、兰泽品、刘*等70名农民工、正强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长沙正**限公司所拖欠70名农民工工资450728.36元,由长沙坤**限公司在184739.36元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该款项长沙坤**限公司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前筹集到位;剩余款项长沙正**限公司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前筹集到位。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发放所拖欠70名农民工工资;

2、长沙坤**限公司所承担的垫付款项,待株洲县人民法院正在受理的长沙正**限公司与长沙坤**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后多退少补;

3、长沙正**限公司自愿以其产权明晰的房产作为长沙坤**限公司垫付款项以及其自身应支付给70名农民工工资款项的财产担保,若长沙正**限公司在2010年6月30日前未将剩余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法院有权处置财产担保物,用以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

4、2010年6月30日前,70名农民工和长沙正**限公司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长沙坤**限公司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张权利;

5、2010年6月30日款项到位后,由法院主持,长沙坤**限公司、长沙正**限公司参与,共同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给70名农民工。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正**限公司承担;二审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坤**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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