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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包从彩与被上诉人文先林、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包从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包从彩又以与被上诉人文先林,汪**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包从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包从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包从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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