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泸**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泸州**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