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江**郴州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江**郴州分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湖南湘江**郴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湘江**郴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13640元,由原告湖南**司郴州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