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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底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乙。婚前,被告与原告的姐姐因一言不合而发生争执,原告本决定与被告分手,因未婚先孕而放弃。婚后,被告好赌博,赌博输钱后对原告恶语相向,且脾气暴躁,对怀孕的原告缺乏关爱,对照顾原告的母亲缺乏尊重。儿子出生后,原告只要与被告沟通不好就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就会对原告拳打脚踢,后发展成殴打原告父母。被告经常性的家暴,使得原告多次报警求助,被告再三保证不再犯错,原告考虑孩子年幼无奈原谅了被告。至今,被告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恶习,反而用语言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摧残,还要求原告将其工资交其掌控,遭原告拒绝后,被告又打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医药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摊至儿子成年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部分不属实,原、被告没有大的矛盾,只是被告的脾气大了些,也没有经常争吵打架,被告是全心全意为家庭付出。小孩必须要有完整的家庭和完整的父爱母爱,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被告必须抚养小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底通过网络认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陈述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李*乙。2014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使得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5年9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信息材料、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已共同生育了1个小孩,婚姻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建议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互让互谅,改善夫妻关系。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颜*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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