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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诉称:原、被告系长沙理工大学的同学,双方于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双方的工作稳定后,遂于2010年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刚结婚的前一年,因婚前有感情基础,原、被告的婚姻生活还算幸福。但是自从原告到广州工作以后,由于两地分居及两人性格上差异,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也不同,被告对原告开始产生了猜疑。从此,原、被告就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争吵,争吵过程中互相不能忍让,两人感情出现了裂痕。原告本来工作压力就很大了,婚后两人也没有小孩,加之被告不信任和猜疑,天天的争吵让原告心里产生了巨大的阴影,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特别是这次被告无缘无故跑到原告家里跟原告的父母说原告在外面有人……等一系列诬蔑原告的话,导致原告父亲高血压病发作而住院,两人的矛盾也由此而爆发。原告也曾想过和被告好好沟通,但是根本没有办法正常地沟通,原、被告的感情由此而破裂,被告也曾对原告表示不会让他一个人被毁,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也无感情可言,就是拖着原告不与他办离婚手续。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翟*辩称:一、针对原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的反驳。1、原告陈述原、被告系长沙理工大学的同学不属实;2、原告陈述自从到广州工作后,被告对原告产生了猜疑不属实,原告所述的时间为原告从广州离职后回长沙其去云南旅游之前,期间被告与原告未发生任何足以影响婚姻的争吵,请原告举证;3、原告陈述双方经常为一些小的事情争吵及其他陈述的情况均与事实不符;二、原告2008年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中文系,2010年之后到梦洁家坊上班,之后在工作上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其就职单位也发生一系列变动。原告认为梦洁的高管何某某多年来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原告的生活,相关的施害行为也未停止,从被告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可以看出原告的恐慌和压力感及想离婚的真正原因。因原告处事极端化的性格使原告与家人的关系一直都不好,原告曾经因其他事件甚至扬言要与其母亲方的亲戚断绝关系等。原告自称是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在信仰中是严禁离婚的,但原告执意离婚,说明原告当前是极不理智的。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是在挽救婚姻而不是破坏,被告与原告相识10年,是了解原告的。原、被告婚后生活很和谐,很少发生争吵,只是爆发了一次比较大的争吵,根本不用上法庭,这也是被告一直拒绝离婚的理由。另原告在诉状中称“导致原告父亲高血压病发作而住院”不属实,被告只知那几天原告父亲血压很高,但未听说住院。而且,据被告妹妹与原告的聊天记录,原告此前声称是母亲住院了,两次说法有明显的冲突。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12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齐心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经自由恋爱,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贴与尊重,多加交流与沟通、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原告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秦*要求与被告翟*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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