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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