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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赵**诉被告赵*、陈**、盘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赵*、陈**、盘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赵*、陈**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和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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