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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62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司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司江*分公司)商品房现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零陵**司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司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司江*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司江*分公司以已与被告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奉**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零陵**司江华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永州**发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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