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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444号,原告龙**、蒋*銮诉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蒋**与被告永**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担任记录。原告龙**、蒋**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粤**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蒋**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9日,原告借款15万元给被告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4%,到期后续借6个月。2014年12月28日,原告借款15万元给被告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借期7个月;到期后,被告偿还了4万元,剩余11万元,原告续借给被告6个月,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粤**司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借款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因投资环境不好,资金尚未收回,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无力偿还。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为25693元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9日,原告蒋**与被**公司签订《粤华置业VIP卡认购协议书》,约定:蒋**以15万元购买被告VIP卡一张;购卡期限从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9日;购卡本金作为被告开发投资款;购卡期间,被告按月利率2%计息给原告,作为分红回报;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约或由被告全额退还购卡本息并收回VIP卡。到期后,原、被告于2015年7月9日续签《粤华置业VIP卡认购协议书》,除购卡期限从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外,其余内容与前期的约定一致。

2014年12月28日,原告龙**与被**公司签订《粤华置业VIP卡认购协议书》,约定:龙**以15万元购买被告VIP卡一张;购卡期限从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购卡本金作为被告开发投资款;购卡期间,被告按月利率2%计息给原告,作为分红回报;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约或由被告全额退还购卡本息并收回VIP卡。到期后,被告退还了原告4万元。原、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续签《粤华置业VIP卡认购协议书》,除购卡金额改为11万元、购卡期限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外,其余内容与前期的约定一致。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购卡本金26万元未退还;被告已按约定付清了2015年7月之前的利息;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17日间,被告共欠原告利息2569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粤华置业VIP卡认购协议书》、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粤华置业VIP卡认购协议书》中约定,购卡本金作为被告开发投资款,购卡期间,被告按月利率2%计息给原告作为分红回报,原告不参与被告的经营和管理,因此,原、被告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故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以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就应当履行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亦未与原告协商续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借期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然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龙**、蒋**借款本金26万元及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17日间的利息25693元;

二、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龙**、蒋**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永**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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