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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449号唐*某与唐*一离婚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现原告唐*某决定撤回对被告唐*一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唐*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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