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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唐**、陈*的上诉,被上诉人唐**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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