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唐**、陈*的上诉,被上诉人唐**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