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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字第185号陈XX与朱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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