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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