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麓**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天**有限公司、姜*、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中天**有限公司、姜*、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中天**有限公司、姜*、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麓**限公司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